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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PROJECT
建筑和室内空间声环境设计-综合医院
    1.声环境概述 医院作为特殊的医疗场所,应为患者就诊带来安静、整洁的环境感受。然而,事实上,随着患者流动量的增大、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周边环境的变化,导致医院声环境问题日益加剧。据美国霍普金斯大学的研究发现,在过去的10年间,医院噪声水平稳定持续的增高已经升级到一个世界范围的问题。噪声不仅困扰着患者和医护人员,而且还增加了发生医疗事故的风险。
    1.1影响医院的噪声因素
    (1)交通噪声
    造成医院噪声持续增强的主要因素,首先由于城市道路的拓宽及交通量的增加,交通噪声使医院的整体背景噪声提高,尤其是对病房的噪声干扰,以致在开窗条件下患者难以入睡。如果在医院的设计、施工阶段未对外墙、外门窗的隔声性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规定,很有可能即使关窗也无法达到睡眠所需要的安静环境。
    (2)设备噪声
    新的诊疗设施与机电设备产生的噪声及振动,如核磁共振检查仪、体外碎石机、病房的呼叫机、空调系统、通风系统的噪声和振动等,都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医院的噪声水平。
    (3)人为噪声
    人员活动产生的噪声是医院噪声的重要来源之一。挂号大厅的喧哗声、护士站患者寻求帮助或咨询的呼唤声、交谈声等等,都使医院不再安静。
    1.2 噪声来源区域
    根据医院功能,噪声来源可分为4个区域
    第一部分是患者最先接触的环境――门诊大厅;
    第二部分是患者和医生最初的交流空间――诊室;
    第三部分是患者进行检查、治疗的环境――医技科室;
    最后一部分是患者康复静养的环境――病房。
    2.医院建筑中的声学指标
    2.1 医院建筑中各用房的允许噪声级
    2.1.1 医院与住宅、旅馆客房一样,均有昼夜安静的要求,以满足治疗与休息的需要。根据我国的国家标准GB 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规定,医院主要房间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表2.1.1  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高要求标准 低限标准
    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
    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 ≤40 ≤35注1 ≤45 ≤40
    各类重症监护室 ≤40 ≤35 ≤45 ≤40
    诊室 ≤40 ≤45
    手术室、分娩室 ≤40 ≤45
    洁净手术室 ≤50
    人工生殖中心净化区 ≤40
    听力测听室 ≤25注2
    化验室、分析实验室 ≤40
    入口大厅、候诊厅 ≤50 ≤55
    注:1.对特殊要求的病房,室内允许噪声级应小于或等于30dB;
    2.表中听力测听室允许噪声级的数值,适用于采用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阀测听法的听力测听室。采用声场测听法的听力测听室的允许噪声级另有规定。
    综合医院的等级划分              表
    声学等级划分 大、中城市医院 省(自治区)医院
    高要求标准 三级 市级(包括综合教学医院) 省级(包括综合教学医院)
    低限标准 二级 区、县中心医院 地区、县级中心医院
    一级 街道医院 乡卫生院
     
    2.1.2医院建筑中各用房材料吸声吸声
    根据《医院建筑噪声与振动控制设计标准》T/CECS 669-2020 中的相关规定,在空场情况下,医院各区域在250Hz~2000 Hz 1/1倍频程中心频率下的平均吸声系数应符合表2.1.2的要求。
    表2.1.2 医院各区域的平均吸声系数
    区域名称 平均吸声系数
    病房(无床) >0.15
    诊室、治疗室(无床) >0.15
    走廊 >0.15
    候诊区 >0.25
    中庭、入口大厅 >0.10
     
     
    2.2医院建筑中各用房建筑构件的隔声标准
    2.2.1 医院各类房间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各类房间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构件名称 空气声隔声单值
    评价量+频谱修正量
    高要求标准(dB) 低限标准(dB)
    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
    频谱修正量Rw + Ctr
    >55 >50
    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
    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
    频谱修正量Rw + Ctr
    >50 >45
    病房之间及病房、手术室与普通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
    频谱修正量Rw + C
    >50 >45
    诊室之间的隔墙、楼板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
    频谱修正量Rw + C
    >45 >40
    听力测听室的隔墙、楼板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
    频谱修正量Rw + C
    >50
    体外震波碎石室、核磁共振室的隔墙、楼板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
    频谱修正量Rw + Ctr
    >50
     
    2.2.2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房间名称 空气声隔声单值
    评价量+频谱修正量
    高要求标准
    (dB)
    低限标准
    (dB)
    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DnT,w + Ctr ≥55 ≥50
    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DnT,w + Ctr ≥50 ≥45
    病房之间及手术室、
    病房与普通房间之间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DnT,w + C ≥50 ≥45
    诊室之间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DnT,w + C ≥45 ≥40
    听力测听室与
    毗邻房间之间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DnT,w + Ctr ≥50
    体外震波碎石室、核磁
    共振室与毗邻房间之间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DnT,w + Ctr ≥50
     
    2.2.3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2.2.3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构件名称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
    外墙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 + Ctr ≥45
    外窗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 + Ctr ≥30(临街一侧病房)
    ≥25(其他)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 + C ≥30(听力测听室)
    ≥20(其他)
     
    2.2.4各类房间与上层房间之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2.2.4各类房间与上层房间之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
    构件名称 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 高要求标准
    (dB)
    低限标准
    (dB)
    病房、手术室与上层房间之间的楼板 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w
    (实验室测量)
    <65 <65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
    (现场测量)
    ≤65 ≤75
    听力测听室与上
    层房间之间的楼板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
    (现场测量)
    ≤60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上层为普通房间的病房、手术室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结构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2.3医院建筑中隔声减噪要求
    2.3.1医院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利用建筑物的隔声作用。门诊楼可沿交通干线布置,但与干线的距离应考虑防噪要求。病房楼应设在内院。若病房楼接近交通干线,室内噪声级不符合标准规定时,病房不应设于临街一侧,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处理措施(如临街布置公共走廊等);
    (2)综合医院的医用气体站、冷冻机房、柴油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如设在病房大楼内时,应自成一区。
    2.3.2临近交通干线的病房楼,在满足本规范表2.2.3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及本规范第2.1.1条规定的室内允许噪声级,设计具有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包括墙体、窗、门等构件)。
    2.3.3体外震波碎石室、核磁共振检查室不得与要求安静的房间毗邻,并应对其围护结构采取隔声和隔振措施。
    2.3.4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等要求安静房间的邻室及其上、下层楼板或屋面,不应设置噪声、振动较大的设备。当设计上难于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
    2.3.5医生休息室应布置于医生专用区或设置门斗,避免护士站、公共走廊等公共空间人员活动噪声对医生休息室的干扰。
    2.3.6对于病房之间的隔墙,当嵌入墙体的医疗带及其他配套设施造成墙体损伤并使隔墙的隔声性能降低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构造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2.1、表2.2.2的规定。
    2.3.7穿过病房围护结构的管道周围的缝隙,应密封。病房的观察窗,宜采用固定窗。病房楼内的污物井道、电梯井道不得毗邻病房等要求安静的房间。
    2.3.8入口大厅、挂号大厅、候药厅及分科候诊厅(室)内,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其室内500Hz~1000Hz混响时间不宜大于2s。病房楼、门诊楼内走廊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吊顶所用吸声材料的降噪系数(NRC)不应小于0.40。
    2.3.9手术室应选用低噪声空调设备,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手术室的上层,不宜设置有振动源的机电设备;当设计上难于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措施。
    2.3.10听力测听室不应与设置有振动或强噪声设备的房间相邻。听力测听室应做全浮筑房中房设计,且房间入口设置声闸;听力测听室的空调系统应设置消声器。
    2.3.11诊室、病房、办公室等房间外的走廊吊顶内,不应设置有振动和噪声的机电设备。
    2.3.12医院内的机电设备,如空调机组、通风机组、冷水机组、冷却塔、医用气体设备和柴油发电机组等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并应采取隔振及综合降噪措施。
    2.3.13在通风空调系统中,应设置消声装置,通风空调系统在医院各房间内产生的噪声应符合本规范表2.1.1的规定。
     
    3.医院建筑中的声学设计要点
    3.1 总平面图降噪设计
    为了保证医院建筑整体优良的声环境,需要合理的规划医院的总平面图布置,充分利用建筑物的隔声作用。
    1、门诊楼可沿交通干线布置,但与干线的距离要考虑防噪要求。病房楼设在内院。
    2、医院的医用气体站、冷冻机房、柴油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自成一区。水泵、空调机组、风机、锅炉、电梯、变压器等设备设置应远离病房、ICU、医护人员休息室、听力测听室、手术室等对噪声要求高的房间,并应对设备进行有效的隔振处理。
    3、体外震波碎石室、核磁共振检查室不得与要求安静的房间毗邻,并对其围护结构采取隔声和隔振措施。
    4、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等要求安静房间的邻室及其上、下层楼板或屋面,不设置噪声、振动较大的设备。
    5、医生休息室布置于医生专用区或设置门斗,避免护士站、公共走廊等公共空间人员活动噪声对医生休息室的干扰。
    3.2 门诊大厅/住院大厅/取药大厅设计
    门诊部作为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患者就诊过程中首先接触的部门,因此门诊部在某种程度上肩负着塑造医院良好形象的重任。同时,患者在门诊部停留时间相对较长,因此门诊部内声环境的优劣会极大地影响患者的总体就诊感受。
    门诊大厅、住院大厅面积较大,净空较高,人员较为密集。要求室内中频混响时间不大于2s,室内噪声水平小于55 dB(A)。因此需要在门诊大厅、住院大厅顶棚和四周墙面安装吸声材料,尽量少使用或不使用反射类材料。
    天花顶棚使用降噪系数NRC≥0.6的多孔吸声材料,墙面使用降噪系数NRC≥0.70的声学材料。
    3.3 诊室设计
    诊室区域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室外患者等候区域,另一部分是室内医生诊疗区域。为避免候诊区对诊室的影响,保证诊室的噪声水平小于40 dB,候诊室区的天花应使用吸声降噪材料NRC ≥ 0.6。诊室门使用隔声量≥30dB隔声门。
    为保证诊室内医生与病人交谈语言清晰,要求诊室内中频混响时间应不大于0.8s,诊室上空应设置吸声材料或吸声构造,吸声材料降噪系数(NRC)应不小于0.60。
    3.4手术室设计
    据测试手术室内平均噪音水平为60-65分贝,通常接近90分贝,而国际噪声委员会建议急诊区噪音平均水平白天不超过45分贝,晚间不超过40分贝,夜间不超过30分贝,手术室是高度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的特殊场所,术中医护人员需要高度的思想集中、精心手术操作。严密地观察病情,任何噪音对他们都将产生不良影响,甚至造成意外差错事故。
    保证手术室的噪声水平小于40 dB,除了选用低噪声空调设备,加强对器械的检查、保养和维护外,墙面还应使用隔声量≥50 dB的隔声材料或构造并使用隔音量≥40 dB的隔声门。手术室上空应设置吸声材料或吸声构造,吸声材料降噪系数(NRC)应不小于0.60。
    3.5 普通病房和VIP病房设计
    病房为患者治疗及康复的区域,良好的医疗环境显得非常重要,所以相对门诊大厅对声环境的要求更高。
    1、为保证病人有一个良好的声环境,要求病房白天噪声水平小于40dB, 夜间噪声水平小于35 dB。
    2、病房之间的墙体,当插座、开关、医疗气体、综合管道系统面板嵌入病房之间的墙体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构造措施,避免削弱墙体隔声量。
    3、病房内配置的厕所、浴室与相邻病房之间的空气声隔声量等同于病房隔声量。
    4、病房不得与电梯井道、空调设备层直接相邻,空调机组、新风机组(热回收机组)、风机、冷却塔、风冷机组等产生噪声、振动设备不宜直接布置在病房卧室的正上方。
    5、相邻隔墙应使用隔声量≥50 dB的隔声材料或构造,病房的上空应设置吸声材料或吸声构造,吸声材料降噪系数(NRC)应不小于0.60。
    3.6重症监护室设计
    医院重症监护室为重病人集中治疗的场所,它汇集了大量高科技仪器设备为病人提供支持和治疗。
    重症监护室不得与电梯井道、空调设备层直接相邻,空调机组、新风机组(热回收机组)、风机、冷却塔、风冷机组等产生噪声、振动设备不宜直接布置在病房卧室的正上方。
    重症监护病房(ICU)隔墙应使用隔声量≥55 dB的隔声材料或构造,重症监护病房(ICU)对声环境有严格要求房间的上空应设置吸声材料或吸声构造,吸声材料降噪系数(NRC)应不小于0.80。
    3.7 测听室设计
    测听室是医院进行听力测试,建造的具有理想测听环境的专用房间。
    听力测听室不应与有振动或强噪声的设备间相邻,空调系统应装消声器。听力测听室应做全浮筑房中房设计,且房间入口设置声闸。
    测听室测听方法还包括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用纯音及窄带测试信号的声场测听法,暂无对这些方法进行测听室混响时间规定,可依据影剧院声学设计标准,并且混响时间不宜太小,适当取正常环境即可,因此一般测听室混响时间使0.3——0.5s。
    测听室中的本底噪声声压级应不超过会掩蔽测试信号的某些规定值,对测听室的本底噪声声压级的要求,取决于发送测听信号的方式,即测听信号是经耳机、骨振器还是扬声器发送的。
    3.8 体外震波碎石室/核磁共振室设计
    体外震波碎石室、核磁共振室是容易产生噪声的房间,为避免对其他房间的影响,体外震波碎石室、核磁共振检查室不得与要求安静的房间毗邻,并对其围护结构采取隔声和隔振措施。墙应使用隔声量≥50 dB的隔声材料或构造,天花使用减振龙骨填充隔音棉,使用隔声量≥35dB隔音门。
    核磁共振室、体外碎石室等产生噪声的房间宜设置医生控制室,并按照诊疗室的标准采取隔声措施。
    3.8 医生办公室设计
    为保证相邻办公室的语言私密性,走道两侧布置办公室,相对房间的门宜错开设置,要求其背景噪声水平小于40 dB,办公室房间外的走廊吊顶内,不应设置有振动和噪声的机电设备,混响时间在0.5-1.0s,上空应设置吸声材料或吸声构造,吸声材料降噪系数(NRC)应不小于0.60。
    3.9 会议室设计
    会议室根据用途,需要满足一定的语言清晰度,要采用短混响声学设计;同时无明显回声和颤动回声等的声学缺陷;因此,需要用强吸声措施,降低室内混响时间,保证厅内语言清晰度。
    小会议室使用面积宜<35㎡,大会议室使用面积≥35㎡。小会议室背景噪声水平小于40 dB,大会议室背景噪声水平小于35 dB。
    墙面在会议室四周墙面合理布置吸声材料,不仅可以将室内混响时间控制在会议室容积所对应的最佳混响时间范围内,而且能够消除回声和颤动回声等声学缺陷。对于较大会议室,在混响时间在规定范围的前提下,若出现回声或颤动回声或声场不均匀,可在墙面合理设计扩散体(扩散体表面也可设置吸声材料),以使声场尽可能均匀。
    顶面若原室内几乎无吸声,需要大量增加吸声,达到声学设计指标,则要在顶面做降噪系数NRC≥0.8强吸声材料天花吊顶,吊件采用减振吊件,在增加可以增大室内吸声量同时,又可以增加楼板的隔振量。若吸声量足够,则顶面只需做隔声吊顶。
    3.10 医护走廊设计
    诊室、病房、办公室等房间外的走廊吊顶内,不应设置有振动和噪声的机电设备。
    吊顶应设置吸声材料或吸声构造,吸声材料降噪系数(NRC)应不小于0.70。
    山墙或其他大面积墙面应做吸声处理,吸声材料降噪系数(NRC)应不小于0.60。
    对于低频的脚步声、设备与地面的摩擦声、病房区的小声交谈声等,采取在楼板和地面铺设塑胶地面或者软木地板等。
    3.11 报告厅设计
    报告厅建筑声学设计的基本要求是:足够的响度,满意的清晰度,全场有比较均匀的效果,具有丰满度和亲切感以及无回声干扰等物理缺陷。设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令人满意的声学效果,拟定相应的具体措施,以确保最终结果达到各项设计要求。
    声学设计原则:
    (1)合理的混响时间设计,满足会议功能和现场演出功能的使用。
    (2)保证观众厅各处有相对合适的声音强度、有足够的响度、良好的语言清晰度。
    (3)声场分布均匀,在演出时观众厅内任何位置上不得出现回声、颤动回声、声聚焦等对听音形成干扰的音质缺陷。
    (4)选用合适的、环保的、防火性能佳的吸声和反射产品,保证不同频段内的声学效果,获得良好过渡的混响频率特性。
    (5)采取电声系统(扩音系统)以及相应的室内声学措施,保证现场演出的实时性等。
    (6)控制观众厅背景噪声达到允许标准,营造一个低噪音,高清晰度的报告厅。
    3.12 设备用房隔振设计
    医院的一些配套机电设备中,在满足使用者的实际需求的同时,存在很大的噪音隐患,这些硬件设备包括电梯机房、空调机房、空压机房、通风机组、应急发电机组等。
    产生噪声的建筑服务设备等噪声源(锅炉房、水泵房、变压器室、制冷机)宜单独设置在建筑之外。医院所在区域内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其位置应避免对噪声敏感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
    这些设备在运行时产生的噪音会通过机房的围护结构进行固体传导或者空气传播影响到机房外部一些功能区的正常运行。为减小上下层的相互影响,加强楼板的隔声处理,在面层铺设柔性材料或在面层和结构层之间加置减振材料,机房门使用防火隔音门,墙面使用隔音毡。天花吊顶使用减振龙骨填充隔音棉。
    3.13 空调系统消声设计
    通风空调系统应设置消声装置,消声器内的吸声材料应采用吸声性能好、满足医院洁净度、防火性能要求的吸声材料。
    对所有的空气动力性噪声、主机房进风和蒸汽喷射噪声统一采用消声治理措施,噪声源采取消声治理后,要求既要有适宜的消声量(即声学性能),同时对设备的运行不能有明显的影响(即良好的空气动力性能)。
    消声器材质采用不燃材料;通风机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处必须设防护钢板网。


    案例:和祐国际医院
     
    和祐国际医院项目建设单位为广东和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该项目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被纳入《广东省 2021 年重点建设正式项目计划表》。和祐医院被定位为非营利性医院,未来该院所有营收盈余将用于自身发展、医学研究以及社会民生福祉。该院已计划与政府部门协商,让门诊与住院接入社保体系,让佛山乃至大湾区居民共享高水平医疗服务。
    和祐医院项目总投资 100 亿元人民币,占地 186 亩,主营建筑面积 38 万平方米,规划 1500 张床位,绿化率高达 30%。已经开建的一期工程包含了医疗综合楼、行政办公楼及 IMC 国际医疗中心三大板块和感染楼,总建筑面积约 28.6 万平方米;项目二期预留了住院区、转化医学中心、学术交流中心、粒子中心等功能区域。
    医疗综合楼主要机房包括空调机房、电梯机房和排烟机房等,位于 B2 层、顶层(3 楼)等部位,主要敏感房间包括:抢救室、诊室、治疗室、手术室、UPS 室、孕妇学校、候诊区等。
    行政办公楼(12 层)主要机房包括空调机房(B1 层等部位)、电梯机房(RF 层)和厨房等,主要敏感房间包括:报告厅、图书馆兼史馆、会议室、值班休息室等。
    IMC 国际医疗中心(9 层)主要机房包括空调机房(1~9 层)、电梯机房(RF 层)和加压送风机房等,主要敏感房间包括:专科治疗室、IMC 病房、病房、诊室、治疗室、办公室、值班室、会客厅等。
    感染楼主要机房包括空调机房、电梯机房和排烟机房等,位于顶层(3 楼)等部位,主要敏感房间包括:治疗室、药房、诊室、医护休息室、检验科室等。
    影响上述医疗综合楼、行政办公楼及 IMC 国际医疗中心三大板块和感染楼敏感房间声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除空调机房、电梯机房和排烟机房等的动力设备(新风机组、空调机组、电梯驱动装置、各种泵类<水泵、冷热水泵、冷却水泵、燃油泵>、冷却水塔等)运行时产生的固体声和二次激发噪声外,还包括中央空调风口产生的空气动力性噪声及在敏感房间内部安装的两管制风机盘管,房间通风器,变冷媒流量多联机,离心管道风机、分体机室内机,送风机、补风机、排风机、排气扇等各种风机,空调箱等通风空调设备产生的空气动力性噪声及固体声和二次激发噪声。对于室外布置的噪声源(锅炉房、冷却塔等),还是影响室外声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
    为了使各敏感房间(区域)和室外声环境质量达到噪声允许值要求,需从机电设备振动控制设计、暖通风管系统消声降噪设计、设备机房内部界面降噪设计和室外设备噪声排放控制设计等方面提出总体要求。
    根据业主提供的设备的参量(如转速、尺寸、重量、功率等),声学设计时根据该设备所处的位置,进行详细的消声隔振计算,并对设备机房采用橡胶、或采用弹簧减振器、或采用浮筑等措施进行减振处理。所有排风机/送风机/风机以进风及排风管连接,配备消声器及内置 25 毫米变形量弹簧减振器。 消声处理包括消声器、消声弯头、消声静压箱及风管内吸声材料。标准层空调机组(进风及回风)预留两组消声器满足规范声学目标。标准层空调机组/风机安装在浮动底座上;空调机房邻近办公区提供双重墙。
    医院的入口大厅、挂号大厅、候药厅、候诊厅等是医院内人员较为密集、面积较大、净空较高的场所。若不采用一定的吸声材料做装修,这些空间的中频混响时间达4s甚至可能达到10s。当混响严重,人们不能用正常的嗓音交流时,就不得不提高说话的声音,从而又提高了室内噪声水平,严重时室内声级将高达 85dB(A)左右,非常嘈杂。对此,和祐医院的入口大厅、挂号大厅、候诊厅及医护走廊内,天花均采用吸声材料进行降噪处理措施,尽可能控制使其室内噪声水平小于72dB(A),控制室内中频混响时间不大于 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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